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構)課予以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使其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並喚起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肯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需聘用一定的身心障礙者人數。
比例子原則民間文化國際金融量出為入抗告環境影響評估搭便車行為必要性原則參考團體第三部門守門作用多數暴力中間財浮動油價機制雙邊外交新興人權毒樹果實理論文化相對論阿拉伯之春開放大陸探親能源稅碳稅戒急用忍還我土地運動守門人城市外交第二部門司法事務官流通稅社會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