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在自然狀態下,便已經享有的。即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17 世紀以前,歐洲各國君主強調「君權神授」,認為君主的統治正當性來自上帝的賦予,因此人民必須絕對服從君王的統治,沒有反抗的權利。17 世紀以後,英國因國王任意徵稅,引發人民不滿爆發內戰,戰爭後國王的權利受到法律的限制與規範,「天賦人權」的學說興起。
自然權利說惡法非法論洛克能源稅基本工資還我土地運動中間財比例子原則必要性原則抗告浮動油價機制多數暴力應報理論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雙邊外交拋棄繼承阿拉伯之春參考團體社會資本程序委員會量出為入物質文化搭便車行為當然繼承人執達員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種族主義諮商原則誘因(incent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