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設大法官 15 人,任期 8年,其中 1 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大法官:負責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各級法院:負責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之審判。
違憲審查憲法解釋彈劾審檢分隸法律扶助基金會司法獨立罷免總統權大法官會議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轉型正義( t r a n s i t i o n a l justice)營利團體人口紅利當選無效之訴共識決景氣循環多元文化主義道德衝突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守門人概化他人三限六不數位落差代理人戰爭信賴保護原則三通四流程序參與雜異化種族平等巴塞爾公約諮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