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設大法官 15 人,任期 8年,其中 1 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大法官:負責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各級法院:負責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之審判。
違憲審查憲法解釋彈劾審檢分隸法律扶助基金會司法獨立罷免總統權大法官會議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三通四流性別主流化貿易利得執達員比例子原則民間文化國際金融量出為入抗告環境影響評估搭便車行為必要性原則參考團體第三部門守門作用多數暴力中間財浮動油價機制雙邊外交新興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