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首為虛位元首,無實質權力與責任,公布法令須由閣揆及閣員副署,以示負責。總統在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時,通常需經過總理副署,為其負責。 但和內閣制不同處在於有關任免總理、提請公民複決、解散國會和發布緊急命令等事項上,不必經總理的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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