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或原告向法院聲請「預先禁止」被告作某些特定的法律行為,目的在凍結被告在訴訟結束前任何可能不利於原告的行為。例:原告聲請法院「假處分」,要求被告不能賣掉名下的豪宅,以及家裡名貴的金飾及鑽石,並暫時交由法院保管。 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以外之請求」,禁止債務人對爭執物加以處分。
保全執行經濟學人種族主義相對剝奪感兒童權利公約性別刻板印象政府消費支出社會達爾文主義人口紅利波茨坦宣言全球在地化民粹兩極體系對臺三不政策營利團體中央集權制務實外交分配正義國家賠償責任補償與賠償融資性庫款收入非正式團體巴塞爾公約玻璃天花板庭務員通過儀式公正原則縱向負責專業倫理臺灣關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