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裁判權,指在某國家領域內,某他國得以取得治外法權,不受該國法律所約束或制裁。《南京條約》的修訂章程《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便約定英國人在大清領土上得以擁有領事裁判權,此後各國同樣通過片面最惠國待遇條款取得此項「領事裁判權」。下圖為:領事裁判權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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