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臨時條款」。西元 1948 年,國民大會在南京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賦予總統「緊急處分權」西元 1960 年國民大會通過總統連任不受限制,西元 1991 年李登輝結束動員戡亂時期。西元 1991(民國 80 年),總統公告施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 《中華民國憲法》的特別條款,在 《中華民國憲法》適用範圍內給予國民政府適當的應對非常狀態的權力,並予以優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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