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組織:1、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及考試委員 19 人。2、設有考選部(負責主管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國家考試)、銓敘部以及各種典試委員會(非常設機構)。3、成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公務人員保障培訓。4、考試委員任期 6 年。職權:掌理考試、任免、銓敘、考績、級俸、升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法律提案權等事項。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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