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清治時期臺灣的土地租賃制度中,一塊土地上存在多個經營主體的現象。墾戶為大租戶,第一層次便租予佃戶,佃戶再將土地分租給佃人即小租戶,小租戶多為實際的土地經營者,負責招募佃農、修築水圳等,大租戶多僅負責向官府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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