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各同盟國與日本所簽署《對日和平條約》,又稱《舊金山和約》,於第2條有關日本宣布放棄領土,包括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冰洋及南沙群島等,皆採取「不言明日本歸還給何國」之體例。且《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中日和約》,第2條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2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因上述國際條約之內容,故國際上有出現臺灣主權並未定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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