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邊沁、彌爾提出。以效益原則做為判斷行為是否合乎道德的基礎,當行為可以產生最多的善或造成最少的惡,此行為即合乎道德。對的行為=效益最大化(快樂或幸福)。例:透過動物實驗測試新藥療效,雖然危害動物生命,但若新藥開發成功則能帶來更多數人福祉,故符合道德。不足之處:何者為善何者為惡,需要更多的說明,好的結果與壞的結果不一定能放在同一個天平上衡量,因此很難判斷最後是獲得善還是惡。重視行為結果。
景氣循環庭務員分配正義黑市匡正正義通譯價格管制貿易利得中間財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個體經濟學絕對利益碳稅稅、捐書記官團體商標獨占行為公債兩願離婚融資性庫款收入鏡中自我我族中心主義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文化相對論涵化限定繼承雜異化拋棄繼承國際貨幣基金最惠國待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