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憲法慣例」、「憲法習慣」、「憲政慣例」。即透過憲政運作,長期、連續、普遍、一致的來實踐,而被公認具有法的可信性之習慣規則。例:美國 1951 年之前並無總統只可連任一次的規定,此為美國的憲法慣例;我國內閣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
務實外交精緻文化融資性庫款收入中央集權制道德責任文化起源司法事務官經濟學人相對剝奪感社會權適當性原則流通稅兒童權利公約兩輪決選制通過儀式新移民、新住民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最惠國待遇原則毒樹果實理論稅、捐通譯國家賠償責任戒急用忍流行文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所有權絕對原則政府消費支出全額連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