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文:受處分之學生可用學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文:大學生被學校處分,如果認為危及自身權益,可以自力救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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