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公民與社會 - 固定基期

  • 即採用歷史上某一特定年份的價格水平做為對比基期,固定不變。
  • 採用固定基期編製物價指數是為了說明從某一特定的歷史時期以來,各個時期與某個時期相比價格水平運動變化的趨勢和程度。能夠剔除許多非正常因素影響,真實反映價格在正常情況下的實際變化趨勢與程度。
  • 固定基期在使用較長時期後,由於社會消費結構的改變,代表規格晶也發生較大變化,基期與報告期相距時間過長所導致的報告期價格指數數值過大等因素,使原有的基期失去了憑藉的客觀條件,就需要對基期進行變更,
  • 我國常用的固定基期有:1950年、1952年、1957年、1965年、1970年,1978年、1980年、1985年。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