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對於少年犯罪之輕微者的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三款之規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三、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動物權利論守門作用誘因(incentives)專業倫理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動物福利論多數暴力守門人物質文化城市外交國民外交限制連記制社會正義說臺灣世界展望會原住民權利宣言第三部門兩極體系社群主義公正原則中日和平條約兒童權利公約理性自利古典自由主義第二部門巴塞爾公約文化差異三限六不過濾泡泡(Filter bubble)世界銀行臺灣路竹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