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憲法中明白列舉的基本權。我國憲法第7~18 & 21條是列舉方式規定,包含1.平等權(第7條)。2.自由權:(1)人身自由。(第8、9條)(2)居住遷徙自由。(第10條)(3)意見自由。(第11條)(4)秘密通訊自由。(第12條)(5)信仰自由。(第13條)(6)集會結社自由。(第14條)3.受益權:(1)經濟上受益權。(第15條)(2)行政上受益權。(第16條)(3)司法上受益權。(第16條)(4)教育上受益權。(第21條)。
還我土地運動罷免權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原住民傳統領域社會權環境權社會達爾文主義比例子原則總體經濟學波茨坦宣言專賣制度阿拉伯之春所有權絕對原則占領華爾街運動司法事務官政府消費支出景氣循環庭務員分配正義黑市匡正正義通譯價格管制貿易利得中間財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個體經濟學絕對利益碳稅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