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項參政權中,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同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故通常參政權即包涵以上六項。選舉權則除投票權外,另外尚有符合資格獲得被選舉權,得被他人推舉為縣市議員或首長候選人。
威爾遜普遍選舉法國二月革命法蘭西第二共和英國改革法案社會達爾文主義香蕉王國居禮夫人西敏寺地動儀農地重劃田野調查世界組織本土化OPEC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天工開物支票唐山納貲捐官臺梗九號南科秋瑾越光米早熟稻亞非會議青花瓷史前文明平假名游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