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的效力屬性。即指行政處分一經有效成立後,對於該行政機關、相對人、關係人三者,均產生法律關係上的合法約束效力。也就是說,因該行政處分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之取得、喪失、變更,均負有承受的義務,不得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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