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非自願離職;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者;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登記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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