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公民 - 侵占遺失物罪

  • 同稱:「遺失物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罪」。
  • 遺失物指的是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卻偶然丟失的持有物品
  • 例:小明帶著手機出門,卻不小心將手機遺失,此手機即稱作「遺失物」。
  • 遺失物侵占罪即指拾獲遺失物品後,應該通知遺失人或報告警察機關,如果在公共場所拾獲時,應該交給該場所的管理人,若自己或第三人有不法意圖,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者,則犯了此項罪責。
  • 例:拾獲手機卻不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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