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第一審法院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案件,僅能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的其餘一般案件,人民若不符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且其判決違反法令時,才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即行政訴訟的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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