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眷村統一新羅南海仲裁案東京地鐵沙林毒氣案瑞應麒麟圖顏之推臺灣博物館林班歌謠丕平重商主義西皮福祿拚巡檢司拉利貝拉岩石教堂憲章運動黑皮膚,白面具古倫美亞唱片公司江華島事件徐蚌戰役標準時間制度宋江陣劃界封山官田納戶執票正廳改善白馬寺七七事變烏干達鐵路楊逵李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