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蓬萊米臺夫特藍柏拉圖山陝會館峇峇娘惹東洋拓殖會社攤丁入畝麻荳社事件純純冬季戀歌回回炮閩菜第一憨種甘蔗乎會社磅鳩摩羅什安德洛波夫地方會議累世公卿亞細亞的孤兒唐山祖單于後現代主義清明上河圖大足石刻福爾摩沙日本鎖國全球在地化東京地鐵沙林毒氣案聖母百花聖殿德意志關稅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