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正祠柏拉圖真臘奧蘭普.德古熱文化侵略東番記密摺制度天地會鍾廖李拚生死大神廟日本鎖國麥哲倫王導義民信仰楊逵史賓賽秦始皇衛青德意志關稅同盟培理津田梅子天命國語教會累世公卿眷村菜美國聯邦制李國鼎臺兒莊大捷拉利貝拉岩石教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