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鄂圖曼主義諡號王彬街陳上川革新保臺野百合學運杜聰明布魯塞爾會議四個現代化埃及獨立大足石刻存在主義魏德邁商業資本主義鄉土文學論戰第一憨種甘蔗乎會社磅地方會議美韓安全條約北港義民廟亞細亞的孤兒胡斯托音樂節衛青土耳其浴女馬雅各林班歌謠張騫假新聞臺灣銀行哥倫布大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