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刑法100條憲章運動鮑布.狄倫丕平江華島事件臺兒莊大捷西螺大橋米老鼠臺展三少年亞洲四小龍武元甲統一新羅北港義民廟部曲東番記眷村買辦印尼排華事件三省制半島人馬英九抬閣金正日廣島和平紀念資料館托卡契夫韓流雲岡石窟海峽交流基金會墾號核武禁繁衍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