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刑法100條馬志尼總督府專賣局西皮福祿拚普普藝術叻報柏拉圖嘉南大圳薩丁尼亞王國史賓賽雲州大儒俠國語教會希臘化文化、希臘化新住民麻荳社事件約翰王排華法案百丈懷海長城戰役墾號興亞論古騰堡福爾摩沙眷村阮仲和臺夫特藍僑州郡縣唐山祖越南主席府黃背心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