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刑法100條天命普普藝術土耳其浴女培理荷馬史詩現代化理論青年義大利黨閩菜國語教會古騰堡大秦景教流行中國碑唐山祖單于馬球興亞論蘇聯入侵阿富汗部曲公所路-州縣-社三級制巴基斯坦自治領柯文全球在地化李安泰利斯日月潭發電所東番記渡來人聖母百花聖殿富爾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