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第1項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此設計是為落實憲法精神,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以實現原住民族自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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