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之內容: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主要目的是肯認原住民族之諮商同意權,保障原住民族對於土地與自然資源之權益。
概化他人三限六不數位落差代理人戰爭信賴保護原則三通四流程序參與雜異化種族平等巴塞爾公約諮商原則平均每人GDP黑市絕對利益屬人主義勞資會議全球在地化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共同擁有財產動物福利論最惠國待遇原則原住民權利宣言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血親繼承人動物權利論多邊主義鏡中自我三通四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