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當人民對處分不服時,要求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前,先向原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先行程序之名稱,依各行政程序而有所不同,例如異議、不服、復查、複核、審議、申複、再審查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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