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又稱舊金山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因為是在舊金山局行簽訂。是二戰後,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之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舊金山和約之目的,是解決日本在二戰戰敗投降後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與我國關係最重要者是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放棄臺灣、澎湖之主權,因而衍生有臺灣法律歸屬主權爭議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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