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係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並實行該行為,或認知發生結果並不違背本意之行為,具有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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