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美國學者貝倫提出。分為「接近權」和「使用權」。接近權:民眾以被動、有限的方式,在傳播媒體上表達言論、改變媒介內容,包含「答辯權」與「更正權」。使用權:人民可自行提供或製作節目內容且要求媒體播送的權利,甚至可擁有自行建立及經營媒體的權利。下圖為:媒體近用權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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