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或從事公共事務之執行公務者,可能憑藉利用其特殊之權利義務關係,藉機圖利自己或特定關係人,而影響職務執行之公正性,故設有「利益迴避」規範,旨在要求有利益關係之人員迴避。我國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該法明訂:「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憲法》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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