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憲法中明白列舉的基本權。我國憲法第7~18 & 21條是列舉方式規定,包含1.平等權(第7條)。2.自由權:(1)人身自由。(第8、9條)(2)居住遷徙自由。(第10條)(3)意見自由。(第11條)(4)秘密通訊自由。(第12條)(5)信仰自由。(第13條)(6)集會結社自由。(第14條)3.受益權:(1)經濟上受益權。(第15條)(2)行政上受益權。(第16條)(3)司法上受益權。(第16條)(4)教育上受益權。(第21條)。
開放大陸探親占領華爾街運動總體經濟學職業性別隔離第二部門國際金融團體協約法民間文化能源稅基本工資還我土地運動中間財比例子原則必要性原則抗告浮動油價機制多數暴力應報理論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雙邊外交拋棄繼承阿拉伯之春參考團體社會資本程序委員會量出為入物質文化搭便車行為當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