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或原告向法院聲請「預先扣押」被告的財產,以免己方勝訴後被告因先前的惡性脫產,而無法強制執行債權。例:原告聲請法院「假扣押」被告在銀行的財產,以避免被告在官司結束前,將財產轉移給他人(脫產),如贈與給自己的配偶或子女。 指債權人在民事訴訟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
普世人權網紅經濟失業者《美日安保條約》專賣制度亞洲開發銀行不自證己罪社會位置開放大陸探親占領華爾街運動總體經濟學職業性別隔離第二部門國際金融團體協約法民間文化能源稅基本工資還我土地運動中間財比例子原則必要性原則抗告浮動油價機制多數暴力應報理論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雙邊外交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