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或原告向法院聲請「預先扣押」被告的財產,以免己方勝訴後被告因先前的惡性脫產,而無法強制執行債權。例:原告聲請法院「假扣押」被告在銀行的財產,以避免被告在官司結束前,將財產轉移給他人(脫產),如贈與給自己的配偶或子女。 指債權人在民事訴訟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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