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直屬層級,與省同級。我國《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目前共有六都,分別是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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