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選舉,在民主政體中,任何成年公民均具有同樣的選舉權利,如我國憲法第 7 條所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最早的普選權運動發生在19世紀早期,紐西蘭是第一個實施公民普選權的國家,雖有少數民族如毛利人無投票權;美國則晚到1965才有投票權法案通過,英國則在西元1968年允許18歲以上公民享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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