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和他人任意侵擾的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了應有的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必須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其程序亦須合理、正當,才符合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贓物罪媒體自律負向誘因原住民立委保留名額公民德性利率市場均衡限制責任能力人傷害罪國際刑警組織媒體識讀網路犯罪自我認同三綱兒童福利聯盟環保意識不成文憲法親子倫理社會教育霸凌父系家庭鄉民代表會搶奪罪玻璃天花板交易媒介校園倫理臺灣世界青年志工協會反全球化企業化強迫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