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同稱:「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臨時條款」。
西元 1948 年,國民大會在
南京
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賦予總統「緊急處分權」
西元 1960 年國民大會通過總統連任不受限制,西元 1991 年
李登輝
結束動員戡亂時期。
西元 1991(民國 80 年),總統公告施行《
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 《
中華民國憲法
》的特別條款,在 《
中華民國憲法
》適用範圍內給予
國民政府
適當的應對非常狀態的權力,並予以優先適用 。
學會了
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