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 地位: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 組織: 1、以《行政院組織法》定之。 2、依《行政院組織法》,分別設有各部會,並執行各項政策:國防、內政、外交、交通及建設、財政、經濟及能源、教育、法務、文化、勞動、農業、衛生福利、環境資源、科技部 3、直轄機關另外設有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單位。 職權: 1、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的宣戰案、戒嚴案、大赦案、預算案、媾和案、法律案、條約案等提送行政院會議議決。 2、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3、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4、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須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設院長 1 人,由總統直接任命,毋須「立法院」同意。我國採「雙重行政首長制」(總統、行政院院長),類似法國。 設副院長 1 人,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人數約 5∼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