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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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組織: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設有 8 個委員會(常設)。
職權:
1、有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正副總統彈劾及罷免案之權。
2、對總統及行政院院長提名的官員行使同意權。
3、審查中央政府所提的預算。
4、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倒閣權)。
5、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6、檢察總長任命同意權(由總統提名,不得連任)。
7、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命同意權(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8、調查權:可要求調閱文件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詞或意見。
任期:任期 4 年(97 年第 7 屆開始),連選得連任。
由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