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 地位: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組織: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設有 8 個委員會(常設)。 職權: 1、有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正副總統彈劾罷免案之權。 2、對總統及行政院院長提名的官員行使同意權。 3、審查中央政府所提的預算。 4、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倒閣權)。 5、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6、檢察總長任命同意權(由總統提名,不得連任)。 7、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命同意權(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8、調查權:可要求調閱文件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詞或意見。 任期:任期 4 年(97 年第 7 屆開始),連選得連任。 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