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立法委員由人民選出,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員。
代表人民行使
立法權
:
法律
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對
總統
、副
總統
:提出
彈劾
案、罷免案。
對國家領土:提出領土變更案、對憲法提出憲法修正案。
對
緊急命令
:有追認權。
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人事有同意權。
學會了
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