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 立法委員由人民選出,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員。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罷免案。 對國家領土:提出領土變更案、對憲法提出憲法修正案。 緊急命令:有追認權。 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人事有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