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地位: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
組織:
1、由監察委員 29 人所組成,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由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
2、監察委員任期 6 年,得連任。
3、設 7 個
委員會
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及審計部。
職權:
1、對於
行政院
所提出之
決算
,以及全國各機關的財務收支,行使審計權。
2、對人有
糾舉權
、
彈劾權
。
3、對事有
糾正權
。
4、其他職權:審計權、監試權、調查權、
法律
提案權等。
學會了
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