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公民投票

  • 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的 5 %以上。 經所在地方政府審核,審查通過後仍須經過連署方能成案。 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的 5 %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投資格:公民投票權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須在各該直轄市、縣(市) 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通過條件: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 50 %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 50 %同意。 適用事項: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例:2008 年高雄市「25 人小班制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