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
同稱:「
法律第六十三號
」、「六三法」。
1896年(明治29年)大日本帝國國會所公布「
法律第六十三號
」,該法令賦予在臺灣轄區內擁有律令制定權,且不需交由
天皇
裁決,自得發佈生效。在三年後另外新頒布的
三一法
(西元1907年),
總督
仍然擁有該「律令制定權」。
臺灣因為六三法的關係,
總督
除行政權、軍事權外,亦享有立法權、緊急命令權此兩項特權。
學會了
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