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龍門石窟莫高窟雲岡石窟鳩摩羅什青幫天地會毛利語宗族族長山陝會館冬季戀歌宗祠村社制攤丁入畝德意志關稅同盟番界大甲西社事件羅妹號事件大肚王劃界封山地方會議麻荳社事件阿立祖神權政權泛靈信仰東番記馬賽人福爾摩沙刀耕火種南島語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