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條件為有受家庭暴力之緊急情況者。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由法院核發。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可以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保護令三通四流雙邊外交代理人戰爭當選無效之訴外交權營利團體非正式團體縱向負責民粹新聞專業倫理動物權利論守門作用誘因(incentives)專業倫理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動物福利論多數暴力守門人物質文化城市外交國民外交限制連記制社會正義說臺灣世界展望會原住民權利宣言第三部門兩極體系社群主義公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