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條件為有受家庭暴力之緊急情況者。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由法院核發。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可以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保護令民主衰退新臺灣之子外交權適當性原則菁英政治空氣品質指標國民待遇原則雙邊外交國民外交高齡化社會( aging society)文化變遷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差異原則蘋果橘子經濟學公共意見個體經濟學福利國家限定繼承曝險少年可排他性書記官經濟學人種族主義相對剝奪感兒童權利公約性別刻板印象政府消費支出社會達爾文主義人口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