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公民與社會 - 家暴

  • 同稱:「家庭暴力」、「家暴」。
  • 指侵害家庭成員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行為。
  • 保護對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家庭成員的肢體暴力觸犯《刑法普通傷害罪,言語暴力也可能構成恐嚇罪。
  • 家暴法》增修: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將年滿 16 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納入保護範圍。
  • 分為肢體暴力、語言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四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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