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構)課予以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使其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並喚起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肯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需聘用一定的身心障礙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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