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立法院得以對行政院院長及其內閣提出不信任案,要求請辭的權力。憲法條文:「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信任制度扣押流通稅必要性原則補償與賠償環境影響評估能源稅相對剝奪感電子化政府浮動油價機制歲出/歲入程序委員會附議適當性原則差異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基本工資機會均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新移民、新住民新臺灣之子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空氣品質指標曝險少年種族平等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社會位置福利國家還我土地運動罷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