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社會行政暨勞工行政法規,為行政責任。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其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童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 8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童工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如有違反雇主都要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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