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和責任條件,才能對其行為依法量刑。完全責任能力:年滿 18 歲而未滿 80 歲者,須負擔完全責任。限制責任能力: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或 80 歲以上者;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使辨識能力降低者;瘖啞人,得減輕其刑。無責任能力:14 歲以下者;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使不能辨識自己之違法行為者,不罰。
物質文化通譯華盛頓公約雜異化最惠國待遇原則流行文化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譯產品碳足跡手足關係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執行長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多元文化主義當選無效之訴工會法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原住民傳統領域黑市價格管制亞太經濟合作暨發展會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諮商原則景氣循環不自證己罪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屬人主義種族平等稅、捐《美日安保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