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和責任條件,才能對其行為依法量刑。完全責任能力:年滿 18 歲而未滿 80 歲者,須負擔完全責任。限制責任能力: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或 80 歲以上者;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使辨識能力降低者;瘖啞人,得減輕其刑。無責任能力:14 歲以下者;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使不能辨識自己之違法行為者,不罰。
物質文化搭便車行為當然繼承人執達員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種族主義諮商原則誘因(incentives)第一部門罷免權理性自利自媒體臺灣關係法縱向負責專業倫理兩極體系新興人權傳統道德補償與賠償華盛頓公約手足關係公正原則大選區制對臺三不政策社會達爾文主義波茨坦宣言通譯轉型正義( t r a n s i t i o n a l justice)營利團體人口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