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該力求具體明確,使人民得以依循。例:《檢肅流氓條例》中對「流氓」之定義實際上相當不明確,使社會上白吃白喝,或無所事事的人都有可能成為流氓。 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白確定,具有可了解性、可預見性和可審查性。可理解性指法規範地意義不難以理解。可預見性指應有客觀、一致的認定標準,能使一般人明確掌握了解。可審查性指可通過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司法提供人民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罪刑法定主義諮商原則景氣循環不自證己罪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屬人主義種族平等稅、捐《美日安保條約》金融危機勞動參與率占領華爾街運動大眾文化數位落差親密關係民主化原住民權利宣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動物福利論共同擁有財產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團體協約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產品市場平均每人GDP三不政策職業性別隔離當然繼承人網紅經濟量入為出零和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