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該力求具體明確,使人民得以依循。例:《檢肅流氓條例》中對「流氓」之定義實際上相當不明確,使社會上白吃白喝,或無所事事的人都有可能成為流氓。 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白確定,具有可了解性、可預見性和可審查性。可理解性指法規範地意義不難以理解。可預見性指應有客觀、一致的認定標準,能使一般人明確掌握了解。可審查性指可通過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司法提供人民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罪刑法定主義全球在地化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共同擁有財產動物福利論最惠國待遇原則原住民權利宣言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血親繼承人動物權利論多邊主義鏡中自我三通四流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匡正正義沈默螺旋社群主義文化差異涵化國民待遇原則臺灣路竹會民意調查過濾泡泡(Filter bubble)附議同溫層現象全額連記制價格管制雙邊外交